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5594号
申请人:北票市创品施工队(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81MA115UDT9E,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上园镇上园村。
经营者:***,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上海中联(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55504768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3-2号(2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创品施工队与被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票市创品施工队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019.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票市创品施工队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票市创品施工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4,019.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