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5137号
原告:沈阳万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孙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莹莹,系辽宁桐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万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沈阳万和钢铁有限公司与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胜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