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528号
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姚红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4元,减半收取3177元,由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丁 威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洞明
书 记 员 徐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