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81民初3797号
原告:山东鲁创光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东路327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49325450XR。
法定代表人:裴洪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秀,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西终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869526623C。
法定代表人:孟凡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鲁创光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孔德法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鲁创光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906.5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8906.5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被告购买不同规格型号的光缆金具,合同约定了光缆金具的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供货给被告,共计货款45751.10元。同时向被告开具了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将增值税发票抵扣,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38906.50元货款未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销货清单及货物收到条六份、原告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及销售货物清单两份。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出示。被告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完备、内容明确,与原告陈述相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审理中,依原告申请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原告为此支付保函费用500.4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不同型号、规格、价格、数量的光缆金具,并约定货到验收无损,开增值税发票,三个周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方工作人员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给原告开具金额为45751.1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张。
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偿还了部分货款,还欠38906.5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906.50元及利息的诉请。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保函费500.4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鲁创光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906.50元及利息(利息以38906.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33元,保全费470元,保函费500.40元,均由被告曲阜市万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德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庞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