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渝0118行初31号 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3009336643M。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女,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