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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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5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5595721C,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县前县河一区2幢B3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志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樟根,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沁雯,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现羁押于浙江省第四监狱。
被执行人:***,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现羁押于浙江省之江监狱。
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4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混凝土货款1463122.5元及相应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7968元、执行费1703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江山市长台镇贺新村毛坞头3号房产,系农村宅基地,已予以登记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对其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三荣建设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何伟平
审判员徐素风
审判员刘建芬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