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2403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
被执行人:明建亨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亨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边中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2024)吉24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17329.99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5年4月8日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少量存款、无证劵、无车辆。2025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明建亨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25年4月10日,被执行人明建亨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案款50万元,剩余案款于2025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吉24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