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322民初1683号
原告: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282号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22MA5MJUGM38。
经营者:***,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282号。
被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金正大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
原告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与被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州县卓越广告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芸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