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粤1803行初476号
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235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林业局。地址:英德市金子山1号路农林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55X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地址:英德市*******路市政府行政中心大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277Q。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均是英德市司法局干部。
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英德市林业局、英德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英德市林业局、英德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英德市林业局的党组委员***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被告英德市林业局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玉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阮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