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民初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市环西路以西,文笔路以南“阳光·上城”小区A幢第1-11层A号。
法定代表人:施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2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市师宗县漾月街道通源大街南侧中段。
法定代表人:罗庆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第三人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2018年4月23日,***、***对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2018年11月13日,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与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曲*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分别负担262.5元。
审判长*学红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