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森,男,195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峰,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家良,男,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德,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敏,女,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仙,女,1962年6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安,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女,1960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芝,女,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程,男,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友慧,女,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所关,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云峰,男,195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美香,女,1962年5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娥,女,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上诉人***等20人推选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信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莉,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庆能,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平,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林,男,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红庆,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罗庆能、***、梁永平、李春林、殷红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佳,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罗庆能、***、梁永平、李春林、殷红庆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仙,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华,男,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心旭,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云生,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杨景,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环西路以西,文笔路以南“阳光·上城”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史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通源大街南侧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罗庆能。
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等20人因与被上诉人罗庆能、***、梁永平、李春林、殷红庆、周文华、杨云生、罗杨景、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8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等20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汤莉婷审判员杨聃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定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