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某某、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3民初975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11月2日生,高中文化,退休工人,师宗县人。
原告***,女,汉族,1958年2月3日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师宗县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勇,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职工,师宗县人。
被告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能,职务: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0日中止本案诉讼。2018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