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3民初983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生,高中文化,退休工人。
原告:***,男,汉族,1953年7月1日生,初中文化,退休干部。
原告:***,男,汉族,1952年7月10日生,初中文化,退休工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勇,董事长。
被告: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庆能
被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3号生。
原告**、***、***与被告曲靖曲电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师宗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