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道渤海十八路580号中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33××××01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8646.3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