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762号
原告:山东恒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高效经济区中***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2022年11月7日,原告山东恒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恒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