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无棣县柳堡镇新海工业园新海路与**路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675187元及利息等,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没有大额存款,无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已查封,因系轮候查封,现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之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21)鲁1623民初3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