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