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财保92号
申请人: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198号D区二层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61150424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街道办事处梧桐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9670429Q。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恒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