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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民初90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219********。
原告:***,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
被告:湖北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云路路沿河公寓1栋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73741391Y。
法定代表人:张科,总经理。
被告:李卓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开区,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
原告***、***与被告湖北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卓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并于2022年3月11日向二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限二原告7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1656.50元,但二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熊化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乐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