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芬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人代表***,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借款604130.15元及利息20185.25元,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申请执行费8441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