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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芬公司与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当阳执字第006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芬公司,住所地当阳市。 法人代表***,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应执行借款604130.15元及利息20185.25元,违约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60元,申请执行费8441元),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钟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