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点军区安浩加工厂、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04民初163号 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艾家镇刘家村一组。 经营者:***,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环城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与被申请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办理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次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