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09民初449号
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秦皇岛抚宁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