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02民初565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区发渤海18路667号中海大厦裙楼26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