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宜昌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1民初1092号
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恒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鄂05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鄂058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14、17行中“2017”补正为“2018”。
审判员  彭拥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