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都市。
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28304218R。
原告***与被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