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81民初2866号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乡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283042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063506690D。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2022年1月11日,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湖北巨都玻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对涉案合同款项支付作出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宜都市三立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