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06民初31062号 原告: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居委会三乐路北1号E栋1楼西座、中西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802188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5号第22层自编0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101MA5APKW9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麦田公司)与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凯西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麦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凯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麦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价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日0.03%,自2018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维护权益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SKYISH展厅设计合约书》,约定原告对被告广州珠江城的展厅进行空间展示设计,被告支付项目设计费35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立即投入设计工作,并依约完成了所有的工作。被告的展厅也如期投入使用,但是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设计费用。根据《SKYISH展厅设计合约书》约定,被告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为维护权益的全部支出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现被告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按照合同该约定,第一期费用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支付,故此,被告应当自该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同时支付原告维护权益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被告施凯西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0日,施凯西公司(甲方、委托方)与东方麦田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SKYISH展厅设计合约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广州珠江城的展厅进行空间展示设计;设计内容、提交内容及时间(工作日)分别为展厅设计(设计策略:3日,展厅布局图及展厅设计效果图:15日)、互动演示物料设计(独立互动演示物料创意设计效果图:5日、5日、5日、5日、5日;展厅施工图纸:7日)、施工协助跟进(现场跟进),合计35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双方签订合同并收到合同总额的50%首付款(即175000元)之日起,启动项目(并附上执行时间表);第二期:设计期间,主创意方案经甲方签字确定后,甲方需付合同总额的30%款项(即105000元),乙方收到款项后,制作输出全套展厅施工图纸;第三期:乙方提供完整展厅设计效果及施工图纸方案包至甲方,签字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余款(即70000元),至此项目结束。 诉讼中,东方麦田公司提交设计文件截图、SKYISH广州展厅规划思路、2018SKYISH展厅设计方案、SKYISH母婴口罩演示物料等演示效果图、部分施工图纸、部分施工指引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实其依约完成合同第一、二、三、四部分的工作并向施凯西公司公司员工提交了上述工作成果。其中,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4月,东方麦田公司员工:“丁总,你好,请查收初步的方案调整建议文件。主要在模块的内容调整建议与展示形式建议,需要的话,可电话沟通”;2018年6月10日,***(微信号×××):“图纸怎么样了”,东方麦田公司员工:“正在上传”,并发送《SKYISH展厅设计方案201806.pdf》;2018年6月6日,***:“丁总,你好,保密协议双方已签订了,但设计合同没有收到哦,请帮跟进一下”;2018年6月15日,***:发送《SKYISH20180612_t3.dwg》,“这是电路图,可以每个区域布一个主线”;2018年6月29日,DangerLeung:“全部的立面我都出了,然后你看一下,有什么漏的或者不清晰的你就跟我说一下”;2019年1月10日,东方麦田公司员工向***发送:“谢总……关于之前展厅合同收款的事,年底了,真急了……”;2019年2月22日,东方麦田公司员工向***发送催款函。 东方麦田公司提交广州展厅完工照片、SKYISH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拟证实其提交设计图后,已协助施凯西公司完成展厅布置工作,且展厅已实际投入使用。其中,SKYISH微信公众号信息截图显示“2018年9月16日,施凯西旷世商机发布会暨展厅开幕典礼在广州盛大开幕……齐聚在珠江城大厦22楼-施凯西营销总部”。 东方麦田公司拟另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款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拟证实其向施凯西公司催款未果及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2000元。 诉讼中,东方麦田公司表示:因施凯西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问题,所以双方是先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才后续补签案涉合同。 庭审中,东方麦田公司明确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从展厅投入使用之日2018年9月16日起计付。 本院认为:东方麦田公司与施凯西公司签订的《SKYISH展厅设计合约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东方麦田公司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提交相关证据拟予证实,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本院采信东方麦田公司的主张,施凯西公司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故东方麦田公司主张施凯西公司支付合同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合同约定施凯西公司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东方麦田公司为此支出的律师费等,现东方麦田公司主张施凯西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施凯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的标准,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2元,由被告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