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民终29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方麦田工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3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件于2021年12月2日签收,逾期仍未缴费。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施凯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