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92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
被执行人:化德县莲德医院,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康某
被执行人:康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化德县莲德医院、康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化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922民初1335号其他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0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化德县莲德医院、康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3,506.00元及执行费6,553元(注:申请标的及执行费,个别案件有利息、违约金以结案时具体案件确定,具体金额以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