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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XX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02民初3746号 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XX家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