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4898号
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西侧世纪财富中心AB座1201-14-15-1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36698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桥路333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0348313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因原、被告庭外和解,被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原告山东鲁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