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民初5877号 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33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丹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智慧大道经十二路446号双子楼B座14层。 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鉴定费3280元,合计3781元,由原告上海三零卫士信息安全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1元原告未缴纳,鉴定费3280元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