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504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州市槐泗镇酒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开发区,新庄路东侧***(2013)第85307号、***(2013)第85308号、***(2013)第85309号、***(2013)第85310号、***(2013)第85311号、***(2013)第85312号,马鞍山市经三路与纬一路交叉口东北角***(2008)第81028号、***(2008)第8102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格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房产叁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