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02民初1679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槐泗镇酒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旸、***,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截至2017年4月12日实冻33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达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山东达润专用车有限公司)在其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冻结期限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长顾磊
人民陪审员*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