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

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3473号
原告: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嘉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已履行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依法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扬州凯勒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