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21民初4273号
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两市镇梅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70731099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伟特种构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镇江新区大路镇滨江大道108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141455906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伟特种构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阳市大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禹兵伟
人民陪审员侯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