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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5266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1月16日对原告**(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526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宁0181民初5266号民事裁定书中“江苏新涂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补正为“江苏新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