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428号
原告: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永兴路北侧、春风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临河综合项目区A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河北超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邢新同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