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942号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西环路西侧、永兴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灵武市临河综合项目区A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诉讼权利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跃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