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

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09执91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3394097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18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
分支机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3251508320。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渝0109民初9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287140.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84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粤XXXX**号机动车,因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山区XX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X#厂房(华科)X-X、南山区XX北路高发东方科技园X#厂房(华科)X-X的房屋两套,因均系轮候查封,故未予处置;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38042)持有的深圳赫美联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比例为10%的股权、深圳赫美旅业有限公司比例为100%的股权、深圳浩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比例为100%的股权、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比例为100%的股权、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比例为75%的股权、广东浩宁达实业有限公司比例为100%的股权、惠州光宇星辉科技有限公司比例为42.34%的股权、成都赫美万宏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比例为41.35%的股权、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比例为100%的股权。另,本院以(2020)渝0109执91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的财产,查封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粤XXXX**的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未能处置。除前述财产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
因被执行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9执9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龙璐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