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5民初2921号
原告: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9号(合资装配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083098460L。
诉讼代表人:房美娟,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弈翔,该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该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9733940972B。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福,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80号办公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9028123822。
负责人:黄林,系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波,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树林,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前卫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虹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国网电力研究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翔,被告华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被告国网电力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波、封树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立即支付前卫公司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235 600元;2.判令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支付前卫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235 6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8日,前卫公司与华虹公司签订“新一代高压电能表”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前卫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且已经履行完毕,但华虹公司以国网电力研究院未支付相关款项为由,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235 600元。国网电力研究院系合同约定的向华虹公司付款的一方,现华虹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故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华虹公司辩称,1.合同签订后,前卫公司未向华虹公司提交任何产品和方案,也未通知华虹公司对任何产品进行验收,前卫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华虹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2.合同约定收到重庆电力科学研究院开发经费3天内支付前卫公司研究开发经费,华虹公司至今未收到重庆电力科学研究院的开发经费,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至。3.合同签订后,前卫公司从未向华虹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故前卫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国网电力研究院辩称,1. 国网电力研究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国网电力研究院并非合同主体,案涉合同不能约束国网电力研究院。国网电力研究院与华虹公司不存在同案涉合同相关的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国网电力研究院没有义务支付华虹公司任何开发经费。2.若华虹公司未收到合同约定的“重庆电力科学院开发经费”,则付款条件未成就,亦应当驳回前卫公司的诉讼请求。3. 前卫公司提交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现没有证据证明前卫公司向华虹公司追偿案涉款项,故案涉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前卫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用簿均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民事判决书系打印的公开法律文书,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其证明力综合评判。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名单、项目验收专家意见系电脑截屏打印件,前卫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均不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华虹公司委托前卫公司研究开发新一代高压电能表项目,经双方协商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来源:国网重庆电科院“新一代高压电能表关键技术应用研究”项目。技术目标:(1)提交基于法拉第磁光效应的新一代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高压电能表整体设计方案1份。(2)提交适用于新一代电流传感器的计量单元电路设计方案1份。(3)提交基于光电电流传感技术的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平台1套。技术内容:研究与光电电流传感器模块的软硬件接口,设计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平台整体架构方案;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技术高稳定性技术以及验证测试技术;适应于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技术的计量单元电路的设计。第四条,华虹公司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235 600元。研究开发经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收到重庆电力科学研究院开发经费3天内支付。第十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案对前卫公司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由华虹公司组织专家组对前卫公司的产品进行实测验收。
另查明,淄博计保互感器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前卫公司产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360号,载明2016年5月27日,华虹公司向前卫公司出具总额为188 480元的增值税发票二张,备注显示含新一代高压电能表1套。……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该案的诉状、庭审及证据目录中提出“自前卫公司成立以来仅销售高压电能表1台”。
2016年5月27日,前卫公司向华虹公司出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94 240元、94 240元、47 120元,发票数量栏分别显示4套、4套、2套,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均显示基于光电电流传感技术的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平台,单价栏均显示201367.52137。其中一张金额为94 2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备注含新一代高压电能表1套。
2020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重庆前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罗世荣对前卫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月27日指定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首先,国网电力研究院并非《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前卫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国网电力研究院应当支付案涉款项或应当支付华虹公司开发经费,故前卫公司对国网电力研究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约定,前卫公司的主要义务为提交基于法拉第磁光效应的新一代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高压电能表整体设计方案1份;提交适用于新一代电流传感器的计量单元电路设计方案1份;提交基于光电电流传感技术的新一代高压电能计量平台1套。现前卫公司提交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华虹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前述义务,且华虹公司、国网电力研究院亦不予以认可。前卫公司不能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要求华虹公司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34元,由原告重庆前卫计保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人民陪审员 杨纪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伍云嫦
书 记 员 赵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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