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103执28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宏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百祥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103民初137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待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湘0103执280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