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02民初5187号
原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1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原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人民币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1、原告与康泰苑业主委员会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及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缴纳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1日的物业费48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中心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48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