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2民初2119号
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工业园区迎春东路98号1幢301室(江苏天天向上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0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傲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青年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泰州市金麒瑞安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