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202民初2666号
原告:陈某。
被告:冯某。
被告:泰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某与冯某、泰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