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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江苏淮工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15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江苏淮工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淮海北路50-2号综合楼6层604-608室、611-61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淮工深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