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3960号
原告:徐州XX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李沃村李沃路西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省XX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XX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XX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XX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XX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