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205民初1420号
原告: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宁波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案件进行诉前登记,文号为(2024)浙0205民诉前调13846号。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含变更后):1.某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658.13元及违约金(以4658.1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4年9月20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12963.27元,其中合同约定结算金额剩余3%留作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2年后,被告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给原告。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出具外部联系单后进行该工程增补,增补金额为48792.20元。根据竣工结算协议,双方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为155270.9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服务义务,并于2022年7月1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于2024年8月11日前向原告支付3%工程保修金4658.13元,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根据合同第十一项违约责任第18条约定,如因被告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工程款的1%的违约金,自2024年8月11日起算,即暂算至2024年12月3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6元。
某某某公司辩称,1.对原告主张的已付款金额、尚欠款项金额没有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无需支付利息,原告诉请质保金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无依据,质保金届满时间是2024年8月19日,认可从2024年9月20日起算;2.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2年6月25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宁波工程合同,约定:承包方式: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本工程总工期为15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22年6月26日,合同总价款为112963.27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合同总价20%,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剩余3%留作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2年后,乙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3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给乙方。保修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有防水要求的茶水间,卫生间等防渗漏的5年保修责任。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期支付工程款,因甲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工程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施工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出具外部联系单后进行该工程增补,增补金额为48792.20元。根据竣工结算协议,双方最终确认结算金额为155270.97元。XX体验馆于2022年8月19日经被告验收合格。
涉案工程于2020年4月20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签订《合同结算定案单》,载明:结算总金额2697916.91元,其中质量保修金76449元,于本工程保修期满、验收及维保合同结算完成后支付(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
被告应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3%工程保修金4658.13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某某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某某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某某某公司交付了施工成果,某某某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款项。现某某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尚余含质保金的工程款4658.13元未支付,某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需要扣留质保金的情形,亦认可上述工程款的履行期限已到,理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支付上述款项。某某公司主张某某某公司就未足额履行付款的部分自逾期支付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某某某公司认为过高,要求调减,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某某某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宁波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58.13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4658.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一: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二: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