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厚道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281民初11210号 原告: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广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某置业公司向某某广告公司支付质保金12837.15元及该款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10日,某某广告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江阴市月城镇某某地块项目品牌墙及工法馆设计制作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56743元,结算总价5%即12837.15元作为质保金,待安装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期1年。合同签订后,某某广告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23年10月25日经某某置业公司验收合格。2024年10月11日某某广告公司提供当次付款金额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某某置业公司应于2024年11月23日前支付质保金12837.15元。某某广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被告某某置业公司辩称,对某某广告公司主张的质保金12837.15元无异议,认可某某置业公司应在2024年11月23日前支付,但目前无力支付。对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10日,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广告公司签订《江阴市月城镇某某地块项目品牌墙及工法馆设计制作合同》,约定某某置业公司将江阴市月城镇某某地块项目品牌墙及工法馆的设计、制作及安装交由某某广告公司完成,合同固定总价为256743元,总价款5%即12837.15元为质保金,待安装验收合格后,质保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支付;每次付款前,某某广告公司须先行提供当次付款金额的发票;标的物交付某某置业公司并验收合格后免费保修1年。 合同签订后,某某广告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并在2023年10月25日经某某置业公司验收合格。质保期于2024年10月24日届满。某某置业公司已向某某广告公司支付工程款243905.85元,剩余质保金12837.15元至今未付,某某广告公司已于2024年10月11日向某某置业公司开具了质保金12837.15元的增值税发票。 以上事实,有某某广告公司提供的《江阴市月城镇澄地某某地块项目品牌墙及工法馆设计制作合同》、《工程验收单》、增值税发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某某广告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经某某置业公司验收合格,某某置业公司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的30日内即2024年11月23日前支付质保金12837.15元。现某某广告公司要求某某置业公司支付质保金12837.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质保金12837.15元及该款自2024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元、财产保全费149元,共计211元(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某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