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84民初7535号
原告:江苏某装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高邮某置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装饰公司与被告高邮某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现原告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装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